一、刑事申訴主體的義務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 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復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申訴,不得 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并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委托他人申訴的要有委托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zhí)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二、刑事申訴的概念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
如發(fā)現(xiàn)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