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考驗期期限如何確定
緩刑考驗期,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guī)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于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并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范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jié),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緩期,兩年。
二、緩刑考驗期內的義務有哪些
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 新刑法第75條規(guī)定了緩刑犯在考驗期間的行為規(guī)則與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這樣不僅使緩刑犯的行為受到應有的約束,促其悔過自新,又使對緩刑考察工作的評價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這一規(guī)定無疑是我國緩刑制度走向完善化、成熟化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