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判斷標準
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沒有把實現(xiàn)犯罪意圖必要的行為實施完畢的未遂;如殺人時被害人逃脫的;以保險柜中的財物為目標盜竊,未能打開保險柜的;搶奪、盜竊剛剛著手未竊取財物即當場被抓獲的,強奸遭反抗未逞的;實行詐騙被識破,未能獲取財物的等等。
(一)以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劃分。
1、實行終了的未遂,把實現(xiàn)犯罪意圖必要的行為實施完畢的未遂。如殺人后以為被害人已死而離去,被害人實際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殺人時,毒藥已經投放完畢、被害人已經服下毒藥未死的情形;竊取贗品的;打開保險柜,柜中空無一物的。搶劫時,搜遍全身被害人身無分文的等等。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沒有把實現(xiàn)犯罪意圖必要的行為實施完畢的未遂;如殺人時被害人逃脫的;以保險柜中的財物為目標盜竊,未能打開保險柜的;搶奪、盜竊剛剛著手未竊取財物即當場被抓獲的,強奸遭反抗未逞的;實行詐騙被識破,未能獲取財物的等等。
(二)實際能否達到既遂狀態(tài)為標準劃分:
1、能犯的未遂,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槍殺乙某,被乙某逃脫的。如果甲某擊中乙某,能將乙某殺死,這種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為意志以外原因沒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類似情況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藥被識破而未遂的;偷竊財物時因被發(fā)現(xiàn)而未遂的。如沒有被識破、發(fā)現(xiàn)則能夠既遂。
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根據表現(xiàn)形式不同,又可分為:
(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農藥或者假農藥(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殺人的;誤用啞彈炸人的;在鐵道上放不足以顛覆列車的障礙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等等。
(2)對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盜開無錢的保險柜的;把贗品無人作真品竊取的;誤把尸體當作活人殺害的;誤把男人做女人實施強奸行為的;誤把動物當人槍殺等。不能犯的未遂,從主觀方面講,往往是由于事實認識錯誤造成的,從犯罪過程的形態(tài)上講,行為人因為認識錯誤這種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
(三)“迷信犯”、“愚昧犯”與不能犯未遂的區(qū)別?!懊孕欧浮被蛘摺坝廾练浮保侵甘褂妹孕呕蛴廾恋姆绞椒缸?,按照科學的觀念根本不可能對法律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如用詛咒方法殺人,給仇人捏個小面人,然后扎了許多針,又念咒又下油鍋,希望仇人死亡。行為人惡意是相當深的,但顯然不會對人身造成實際損害。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在各國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論上,對于犯罪未遂的定罪規(guī)定及主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列舉性規(guī)定,即在總則中規(guī)定處罰未遂犯以刑法分則有特別規(guī)定為限,在分則中設立處罰未遂犯的特別規(guī)定。如日本、韓國等采用這種規(guī)定。如日本刑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處罰未遂罪的情形,在各本條中予以規(guī)定?!?/p>
(二)概括與列舉相結合式規(guī)定,即在刑法總則中對重罪未遂的處罰采取概括性規(guī)定,對輕罪未遂的處罰采取列舉式規(guī)定,總則載明以分則有特別規(guī)定為限。如德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重罪的未遂一律處罰;輕罪的未遂的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為限”。
(三)概括性規(guī)定,即只在總則中規(guī)定處罰未遂犯的一般原則。如瑞士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規(guī)定為“行為人在開始實施重罪或者輕罪后,未將其違法行為實施終了的,從輕處罰?!蔽覈谭ú捎玫囊彩歉爬ㄐ砸?guī)定,即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
對于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同等主義觀點,認為未遂犯與既遂犯的主觀惡性是相同的,應與既遂犯處于同等之刑;二是必減主義觀點,認為在犯罪未遂情況下,因犯罪結果沒有發(fā)生,實際危害自然比既遂輕,因此對于未遂犯的處罰當然地輕于既遂犯。三是得減主義觀點,認為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至于是否從輕、減輕,則由審判機關根據實際危害大小和犯罪人主觀惡性大小等因素裁量。得減主義摒棄了同等主義和必減主義只注重主觀或客觀的片面性,用主客觀相統(tǒng)一來衡量比較犯罪既遂之差別,從而決定對未遂犯是否從輕、減輕處罰,因此具有合理性。[2]
我國刑法理論認為,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犯罪的不同形態(tài)或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社會危害性,與犯罪既遂相比,犯罪未遂的危害性一般小于既遂,在其他因素相同情況下,對于未遂都應處以輕于既遂的刑罰。當然,犯罪未遂對于不同的犯罪及未遂的各種形態(tài),其社會危害性也不一定小于既遂,即犯罪未遂在客觀上雖未造成結果或未完成犯罪行為,在主觀上未能全部實現(xiàn)犯罪意圖,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已達到了既遂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也對犯罪未遂一概處以輕于既遂的刑罰,有違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因此我國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訂刑法對犯罪未遂均采用得減主義觀點,明確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边@就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