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分類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根據(jù)犯罪行為是否實行終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所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為,并且自認為已經(jīng)將實現(xiàn)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既遂狀態(tài)的犯罪未遂形態(tài)。
所謂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將他認為實現(xiàn)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完畢,因而未能達到既遂狀態(tài)的犯罪未遂形態(tài)。例如,行為人持刀砍殺被害人,在砍殺的過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因而未能完成殺人行為。
一般說來,實行終了的未遂較之于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更接近于完成犯罪,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在案件其他情況相同的前提下,對實行終了的未遂的處罰重于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根據(jù)犯罪行為實際能否達到既遂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謂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并且這一行為實際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達到既遂狀態(tài)的犯罪未遂形態(tài)。例如:甲男因有外遇,蓄意除掉發(fā)妻另結新歡,遂將足量滅鼠藥摻入其妻的飯食中,其妻在吃飯時感覺飯中有異味,便將飯食全部倒掉,甲男的行為客觀上可能導致其妻中毒死亡,只是由于其妻警覺而未能得逞。甲男的行為屬于能犯未遂。
所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由于對行為事實的認識錯誤而在客觀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達到既遂狀態(tài)的犯罪未遂形態(tài)。不能犯未遂雖然由于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在客觀上不可能實際造成預期的犯罪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對于不能犯未遂同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和能犯未遂相比較,不能犯未遂畢竟沒有發(fā)生危害結果的實際危險,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小于能犯未遂。因此,在案件其他情況相同的前提下,對不能犯未遂的處罰一般應當輕于能犯未遂。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為。應當視情況區(qū)別對待:
1、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后,然后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xù)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由于不具備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lián)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來發(fā)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2、在復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采取有效措施,抵銷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3、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