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客觀特征
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客觀特征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具備特定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guī)定原則上要作為犯罪處理;而犯意表示,還不是行為,無論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還是客觀表現(xiàn)上看,都不是在為犯罪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犯意表示不能處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類似于犯意表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意表示而應以犯罪論處:一是某些具體犯罪的構成中所包含的口頭或書面語言形式的實行行為。如侮辱罪、誹謗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語行為,作為強奸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為的威脅性語言。這些特定的語言在特定的犯罪構成中屬于犯罪的實行行為,具備這些語言不但構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預備,而是已經(jīng)實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態(tài)。二是單個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計劃的書面語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結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議犯罪計劃的口頭語言或者書面語言。這些語言都已經(jīng)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疇,而是在為實施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犯罪論處。
(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tài)可能發(fā)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
二、預備犯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根據(jù)《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翱梢浴笔鞘跈嘈苑梢?guī)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guī)定“可以”應有之義。)至于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后來決定。
主要應考慮的情節(jié)有:
(1)犯罪預備行為是否已經(jīng)完成;
(2)犯罪預備行為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三是犯罪預備行為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