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形態(tài)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犯罪中止進行不同的分類:
1、預備中止、實行未了中止和實行終了中止。
根據發(fā)生的時空范圍不同,可將犯罪中止分為預備中止、實行未了中止和實行終了中止三類。
(1)預備中止。是指發(fā)生在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時空范圍是始于犯罪預備活動的實施,終止于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
(2)實行未了中止。是指發(fā)生在行為人著手犯罪實行行為以后,實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著手犯罪實行行為而未終了之前,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
(3)實行終了中止。是指發(fā)生在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已經終了但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結果尚未發(fā)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實行行為終了以后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結果發(fā)生之前,自動放棄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該犯罪結果發(fā)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就離完成犯罪達到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而言,預備中止離犯罪既遂最遠,實行未了中止較近,實行終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預備中止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最小,實行未了中止較大,實行終了最大。因而對三者在具體量刑應有所區(qū)別,以充分體現(xiàn)區(qū)別對待的刑事政策,鼓勵犯罪分子盡早自動放棄犯罪。
2、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根據對其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做出一定積極的舉動之不同,可以將犯罪中止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是指只需行為人消極停止犯罪行為的繼續(xù)實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預備中止都是消極中止,實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屬于消極中止。
(2)積極中止。是指不僅需要行為人停止犯罪行為的繼續(xù)實施,而且還要積極有效地實施一定行為去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實行終了中止都是積極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實行未了中止屬于積極中止。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積極中止的社會危害性要比消極中止大。
二、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行為。犯罪中止必須符合以下特征: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
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這里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結果發(fā)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xù)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于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qū)別。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來,則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后,犯罪結果發(fā)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xù)犯罪,并主動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促使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可恥,洗手不干;因被害人哭泣、求饒,而產生同情、憐憫之心,不忍再加害于人;懾于法律的威嚴,懼怕受到刑罰懲罰;原有的犯罪欲望已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滿足或已經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樣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因為犯罪中止不僅客觀上沒有發(fā)生犯罪結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才使犯罪結果未發(fā)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懸崖勒馬,對社會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對中止犯的處罰,采取了“應當免除”或“應當減輕”的從寬處罰的原則。這也是考慮到對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動放棄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fā)生,說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已經消除或者減弱,罪犯已經悔罪,容易接受改造,處理上應當進一步從寬;同時,規(guī)定較輕的處罰,有利于鼓勵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減少犯罪的社會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