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自首要滿足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即犯罪單位在實施犯罪之后至歸案之前,出于其集體的意志主動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該單位實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行為。
犯罪單位的投案行為必須要由其中的自然人來完成,因此有關自然人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單位的投案行為,應當考察該投案行為是否基于犯罪單位的集體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單位投案。能夠代表犯罪單位投案意志的是參與單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是經該單位授權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單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他們的投案行為是成立單位自首的本質條件。
2、如實供述單位的罪行。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身投案或者經授權委托并能代表單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代為自動投案后,必須要由其中的自然人實事求是、客觀、徹底的供述單位的全部罪行和其自身在其中所實施的罪行,有其他人一起參與的,還應當同時供述其他人的罪行,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罪行反映了實施犯罪以后的單位和相關涉案人員悔罪的具體表現和犯罪以后對于犯罪的態(tài)度,對于犯罪人的處罰具有重要意義,為司法機關追究其罪行提供了客觀事實根據,并使整個刑事司法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
二、哪些情況不認定為單位自首
單位只是社會個人格化的犯罪主體,單位犯罪成立自首以后,單位本身不會自己完成逃跑和翻供行為,是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逃跑和翻供行為,直接影響到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具體的說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犯罪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逃跑或翻供的,不能認定單位自首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個人自首,但不影響同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自首成立與否的認定;如果是同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逃跑或翻供的,對這些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認定為個人自首,但既不影響本已成立的單位犯罪自首的繼續(xù)認定,也不影響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個人自首的認定;對其中翻供的,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同時能夠供認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的,應認定個人自首,對其中有其他同案犯的,還應當供述其他同案犯所參與實施的全部罪行的才予認定個人自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只能認定其個人自首,不影響對單位和其他人員的自首認定。
2、除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外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決定并實施單位犯罪行為,如果直接責任人員逃跑或翻供的,不能認定單位自首和直接責任人員個人自首;對存在同案犯的,如果直接責任人員中的主犯逃跑或翻供的,不能認定單位自首和主犯個人自首,但不影響從犯個人自首成立與否的認定;對其中翻供的,如直接責任人員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同時能夠供認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的,應認定個人自首,對其中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還應當供述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參與實施的全部罪行的才予認定個人自首。還有一種情況,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于對事實和法律的認識錯誤,將本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當作犯罪行為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投案并供述所謂的犯罪事實,由于缺乏犯罪這一基本前提,當然也不能認定為單位自首或個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