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與再犯有哪些區(qū)別
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方,后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后實施。累犯與再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為:
(1)累犯前罪與后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后罪應(yīng)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而 再犯,并不要求前后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后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nèi)實施;而再犯的前后兩罪之間并無不時間方 面的限制。也就是說再犯包含了累犯。
二、累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累犯的法律后果:
一是應(yīng)當從重處罰;
二是不能適用緩刑;
三是不能適用假釋。
注意毒品犯罪中的“特別再犯制度”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任何一種毒品犯罪)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特別再犯制度(第 356 條,該制度同累犯有許多相似之處,如都導致從重處罰的法律后果,但其前罪僅限于走私、制造、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罪這五種犯罪行為,而后罪則范圍至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jié)所有的毒品犯罪,而且中間沒有時間的間隔要求、前后罪的法定刑也沒有特殊要求)
特別再犯與累犯競合時, 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要適用特別再犯,不適用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