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證人的權利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詞的權利,證人如不通曉當?shù)氐恼Z言文字,有權要求法庭為其提供翻譯人員。
2、有要求宣讀、查詢、補充、更正自己證言筆錄的權利。
3、有獲得經(jīng)濟補償或報酬的權利。
4、有請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財產(chǎn)安全的權利。
5、享有特殊情況下的拒絕作證權,又稱拒絕證言權或證言特免權,即當證人有義務向法庭作證時,法律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況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擔作證義務的一種特殊的權利。美國學者喬恩華爾茲描述為“特免權存在的一個基本理由是社會期望通過保守機密來促進某種關系,社會極度重視這些關系,為捍衛(wèi)保守秘密的性質(zhì),甚至不惜失去與案件結局有關系的重大的情報。”
二、刑事案件證人的義務
1、按照出庭的義務。
2、如實作證并回答質(zhì)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nèi)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3、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于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jīng)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nèi)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法官在判斷證人證言時,要將證人證言中的假性事實予以拋棄,保證案件的客觀情況,才能予以慎重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