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提取刑事案件的物證
1、勘驗、檢查??彬炇撬痉ㄈ藛T在訴訟的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查看和檢驗,以發(fā)現、收集、核實證據的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一107條規(guī)定了偵查人員勘驗現場的程序和方法。檢查是執(zhí)法人員檢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場所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檢查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檢查人員不能少于兩人,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檢查人員必須出示證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絕接受檢查的,偵查人員可以依法強制檢查,檢查要制作檢查筆錄,由參加檢查的人員簽名或蓋章,等等。
2、搜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guī)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钡?,由于搜查是一種極為嚴肅的法律行為,它關系到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利益,特別是刑事訴訟中的搜查,涉及到人權保障的問題,因此,一要嚴格控制適用,二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特別要嚴格批準程序,搜查時要依法制作筆錄,搜查中的扣押要開列清單,等等。
3、扣押??垩和ǔJ墙Y合勘驗、檢查、搜查等同時進行,它是執(zhí)法機關依法暫時扣留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物證的扣押,主要適用于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協(xié)助執(zhí)法中,扣押通常只是一種執(zhí)行措施。由于刑事訴訟中的扣押,關系到公民的物權問題,因此,必須按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特別是對于扣押的各種物品,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一旦查明與案件無關,必須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
二、提取刑事案件物證要注意什么
1、事故物證的提取工作,應在事故痕跡勘驗工作完成之后實施,以免影響事故痕跡的勘查和鑒定。
2、為了保證事故物證檢驗鑒定結果的準確可靠,在勘查和提取物證的過程中,要防止所提取的物證被污染。
(1)提取物證之前,切勿在物證部位及附近用粉筆、圓珠筆或蠟筆等勾畫。
(2)提取物證所用的各種工具、包裝物、容器等必須干凈。
(3)用同一工具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證時,每提取一次,都必須把工具擦拭干凈。
(4)提取各種物證。特別是提取油脂、血跡、人體組織等,切勿用手直接接觸物證。
3、所提取的物證樣品,要隨時注明提取部位和名稱,以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