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監(jiān)督程序和二審程序的區(qū)別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和二審程序都是為了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但是,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特殊程序。二審程序是普通程序,二者有很大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1)審理的對象不同。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的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它既包括已過法定期限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審判決和裁定;既包括正在執(zhí)行的,也包括已經執(zhí)行完畢的;而二審程序的對象只限于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
(2)提起程序的主體不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提起主體為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須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構成提起主體;而二審程序的提起主體則包括由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近親屬、辯護人以及同級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針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可提出上訴。
(3)提起的理由不同。處于維護生效裁判的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對提起審判監(jiān)督的理由,法律有嚴格的限制,必須是經過有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有較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認定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而二審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訴或抗訴就能引起,不論上訴或抗訴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均必須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審理。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一般沒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發(fā)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精神,隨時發(fā)現,隨時糾正,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當然,如果原判錯將有罪判為無罪而需要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時,應受刑法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而二審程序的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而無正當理由的,二審法院不予受理。
(5)審理的法院不同。有權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的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又可以是提審的任何上級法院;而有權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6)量刑原則不同。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判的案件,相當于重新審理,不論提起的主體如何,審理后量刑時,根據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既可加重,也可維持或減輕;而二審程序審理后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訴的,須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只能維持原判或減輕刑罰,而不能加重刑罰。
二、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提起生效判決再審的理由與上訴理由不同的是,各國的法律均規(guī)定對生效判決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理由方被接受,這是由對生效判決再審的慎重性、嚴肅性決定的。為保障生效判決再審機制順利運行,各國對生效判決再審的理由均作了嚴格的限制,明確規(guī)定了作為生效判決再審理由的情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對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即只有對各種再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后,發(fā)現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主要是指原判決、裁定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或重大情節(jié),包括定罪和量刑的事實或重大情節(jié)不清,或者與客觀實際不符;案內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足以證明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jié),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發(fā)現新的事實或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2)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包括適用實體法上的錯誤和適用程序法上的錯誤。適用實體法上的錯誤,主要是指應當適用法律條款沒有適用或不正確適用,不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卻適用了,從而導致定性上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相混淆,或者量刑上的輕罪重判或者重罪輕判的錯誤。同時,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是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如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從而導致判決、裁定發(fā)生錯誤情形,也屬于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的一種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