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怎么處理
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已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xiàn)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經持卡人同意的。
雖然這種行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guī)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作為犯罪處理。
二、信用卡詐騙罪怎么認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實質是偽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中間環(huán)節(jié);立法規(guī)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擊和防范信用卡詐騙犯罪。本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其中的偽造信用卡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關系較為復雜,需注意甄別:
(1)本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如能證實行為人所持有、運輸、出售、為他人提供的偽造的信用卡是行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偽造的,則其行為屬于偽造金融票證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牽連犯或者吸收犯,應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論處。
(2)本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在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或者是購買偽造的信用卡、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過程中被抓獲,同時又能證明行為人目的是進行信用卡詐騙的,則其行為屬于本罪與信用卡詐騙罪(預備)的想象競合犯,根據“從一重處斷”原則,應對行為人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