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我國刑法中,無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懲罰方法。它主要適用那些罪行嚴重,又不必判處死刑,但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犯罪分子。
在我國目前還大量存在嚴重犯罪,刑法還保留死刑的情況下,無期徒刑在刑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其它刑罰方法不可替代的。一方面,它是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它嚴重刑事犯罪作斗爭的有效手段。在懲罰和預防這類犯罪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是限制死刑的適用,貫徹少殺方針的有效手段。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死刑,減少死刑的適用。所以,無期徒刑是我國刑罰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刑種。
二、無期徒刑如何減刑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nèi)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