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脅從犯應(yīng)當如何認定
脅從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脅或者強制而被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刑法規(guī)定,脅從犯也要對犯罪結(jié)果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行為人雖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脅、強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喪失認識和決定自己行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車駕駛員被搶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鑰匙,致?lián)尳俚贸巡㈨樌用?,汽車駕駛員為在搶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車,為搶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脫逃的交通工具,其行為已構(gòu)成脅從犯罪。
認定脅從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體受到控制還是精神上受到威脅、強迫,如果是身體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脅從犯罪,不受刑事處罰,如果行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脅、恐嚇、控制、強迫而致犯罪得逞,則構(gòu)成刑法意義上的脅從犯罪,應(yīng)負刑事責任。
二、認定脅從犯時要注意什么
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故對脅從犯的理解和認定不能脫離犯罪構(gòu)成要件與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這里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
1、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了某種行為的,由于主觀上沒有罪過,不構(gòu)成脅從犯。例如,搶劫犯持槍劫持出租車司機,令司機將其送往某銀行實施搶劫行為的,出租車司機因為完全喪失意志自由,不構(gòu)成搶劫罪的脅從犯。
2、整合緊急避險條件的不成立脅從犯。如民航飛機在飛行中突遭武裝歹徒劫持,機長為避免機毀人亡,不得已將飛機開往歹徒指定地點。機長的行為是緊急避險,不是劫機犯的脅從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