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有價證券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有價證券詐騙罪只包含,使用變造、偽造的國庫券和國家發(fā)行的有價證券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二、如何認定有價證券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相互關聯的犯罪,存在著共同點,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國家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有:
(一)犯罪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侵害的僅僅是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主要是使用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目的是利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獲得被害人的錢財;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則只是實施偽造、變造行為。司法實踐中往往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然后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這種情況在認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按刑法牽連犯的理論,選擇一重罪進行認定處理。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后,自己并不直接進行詐騙,而是僅出售、轉讓他人的,由于中國《刑法》未將出售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則僅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后,不僅自己直接利用其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實施詐騙行為,同時又將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出售、轉讓他人的,則行為人同時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