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證詐騙的主體有哪些
信用證詐騙主要針對買方,有時銀行也會成為詐騙的對象。按行為主體的不同,信用證詐騙罪可分為:
(一)申請人詐騙。開證申請人用偽造的、作廢的或者“軟條款”信用證,行騙通知行、受益人,使后者相信開證申請人的合法身份和交易的真實性,從而非法獲取收益人的貨物或者履約金、預付金等。
(二)申請人伙同開證行欺詐。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相勾結(jié),制造信用證條款障礙,行騙通知行和受益人,以假合同騙取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或質(zhì)保金。這種詐騙往往表現(xiàn)為利用“軟條款”進行。
(三)受益人詐騙。行騙人以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的身份預借、倒簽提單或者單證,或者發(fā)送假貨劣貨、“洋垃圾”、低于合同價值的貨物或者根本不發(fā)貨,行騙開證行、通知行、申請人,以取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四)申請人伙同受益人詐騙。申請人與受益人相勾結(jié),由買方開立無購銷關(guān)系的“空”信用證,賣方憑此騙取銀行的出口打包貸款。其實際上是以不存在的虛假交易為理由,騙取由正常程序申請不到的銀行貸款,以達到非法融資、償付債務等目的。
(五)第三人詐騙。信用證交易當事人以外的人實施偽造單據(jù)、盜竊等詐騙行為。如賣方的貨物代理人倒簽提單以逃避對賣方承擔的責任,船員收貨簽發(fā)提單后將貨物盜賣或?qū)⒋彸粒此追Q的“鬼船”等。嚴格地說,這種詐騙不屬于利用信用證詐騙。
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有哪些
(一)使用行為
包括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其附隨的單據(jù)、文件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偽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編造、冒用銀行的名義,采取描繪、復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證的格式、內(nèi)容而制造出來的虛假的信用證。變造的信用證,是指在真實信用證的基礎上,采用涂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主要條款和內(nèi)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實信用證。
偽造、變造的單據(jù)、文件,是指偽造、變造開立信用證時約定的受益人必須提交方能取得貨款的整套單據(jù),如裝船提單、出口證、產(chǎn)地證、重量、質(zhì)量證書、檢驗報告、工廠清單、商業(yè)發(fā)票、裝貨單、倉庫收據(jù)等等。實踐中最常見的是偽造、變造提單,即利用空頭提單、倒簽提單、預借提單、記載貨物與實際貨物不符的提單行騙。倒簽提單,是指賣方裝運貨物的實際日期已經(jīng)落后于信用證規(guī)定的日期,但賣方卻要求承運人將裝運日期記載為信用證規(guī)定的日期的行為;預借提單,是指賣方在貨物裝上船之前要求承運人簽發(fā)提單的行為。倒簽提單、預借提單是否構(gòu)成信用證詐騙罪,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賣方僅僅是為了結(jié)匯的方便,貨物的延遲裝運對買方的合同利益并未造成重大的損失或者根本性的影響,或者賣方拿到提單結(jié)匯后又依約交付了貨物,則應按合同糾紛處理;如果賣方根本沒有裝運貨物或者以根本不符合約定的劣貨、假貨充數(shù),目的就是要騙取他人的財物,則應認定為信用證詐騙行為。
(二)騙取行為
即行為人采取各種欺騙方法取得信用證并予以使用的情況,如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實,欺騙開證銀行為其開立信用證,或者行為人根本無貨或沒有符合要求的貨物,或者隱瞞企業(yè)經(jīng)營不佳狀況或者以投資為名誘使他人向銀行開立以其本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只要實施騙取信用證的行為,即使沒有使用的,也構(gòu)成本罪的既遂。任何信用證詐騙行為都必須實施“使用”這一主行為,才能構(gòu)成既遂。騙取信用證并加工使用是“騙取行為”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階段。純粹的騙取信用證行為本身只能說是一種普通詐騙行為,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信用證詐騙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了騙取信用證行為,但未實際取得信用證,或者雖騙取了信用證,但未及使用或者雖使用但未能獲得信用證項下的貨款的,可區(qū)別不同情況視為信用證詐騙罪未遂或預備。
(三)其他行為
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使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實踐中主要是指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情況。所謂“軟條款”信用證,即“陷阱”信用證,是指開證人或者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從而具有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quán)的信用證,如規(guī)定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起運港、目的港、驗貨人、品質(zhì)證書、商檢方式等需待開證人或開證行通知或同意的信用證。開立“軟條款”信用證時,行為主觀上必須具有將來利用該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目的。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開立之后并加以使用的,才是本行為的完整方式,僅有開立行為而無使用行為的,可視作本罪的預備?!败洍l款”信用證是一種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由于其被蒙上“合法”的面紗,因而具有比其他詐騙方式更大的隱蔽性和迷惑性,行為人也更容易得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