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文物的內(nèi)容包括哪些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mào)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于社會、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shù)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jù)《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guī)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guān)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shù)品、工藝美術(shù)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chǎn)、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二、走私與倒賣文物的區(qū)別
倒賣文物罪是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而且在客觀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為人一般也有倒賣的行為表現(xiàn),所以兩罪存在某些相似。但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mào)易管制,而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則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不同,倒賣文物罪的成立必須要“以牟利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
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往內(nèi)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jù)刑法第155條規(guī)定,應以走私罪論處,不定倒賣文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