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證罪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對于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yè)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鑒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于對于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gòu)成偽證罪。對于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檢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發(fā)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二)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三)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jīng)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制造偽證的。
(五)出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六)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偽證罪與包庇罪的區(qū)別
其區(qū)別主要在于:
(一)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二)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三))犯罪的內(nèi)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jié);后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四)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