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走私怎么處罰
刑法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條文第3款規(guī)定,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前述《解釋》第6條規(guī)定,“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問題是,除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外,多次走私武器、彈藥、文物等特殊對象的,應否或者能否累計多次走私的特殊對象本身的數額。
盡管這些走私特殊對象犯罪的條文往往沒有數額的規(guī)定,但前述《解釋》對這些特殊對象的走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都規(guī)定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對走私武器、彈藥、假幣、文物等犯罪適用死刑、無期徒刑的條件也從數額上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F實情況是,行為人往往多次實施走私行為,數額累計計算后方達到適用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數額標準的。如果不累計計算數額而是采取同種數罪并罰的方式處理,對于行為人來說,通常是很難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二、走私的數額累計計算嗎
在可能涉及死刑的適用時,應嚴禁累計計算。這是因為:
1、第153條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累計計算應納稅額的規(guī)定可以看做是特別規(guī)定而沒有施行于其他走私罪條款的效力。
2、將每次未達定罪標準的數額累計計算后達到定罪標準因而定罪處罰的,這正如將每次只是致人輕微傷的“累計計算”為輕傷因而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顯然不能為人所接受。
3、即使每次均達到了定罪標準,因累計計算而適用了加重法定刑,這也如將多次致人輕傷的結果累計計算或者說折算為“重傷”,將多次致人“重傷”的結果折算為“致人死亡”,因而適用故意傷害罪(重傷)、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一樣荒謬。四是,盡管理論上對于同種數罪是否應當或者可以并罰存在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一方面對于發(fā)現的漏罪或者新罪系同種數罪的,是按照同種數罪并罰處理的,另一方面對同種數罪進行并罰并不違背現行刑法的規(guī)定。
4、走私犯罪屬于經濟犯罪,而對經濟犯罪規(guī)定無期徒刑本已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事立法通例相悖,對走私假幣、文物等罪名居然規(guī)定死刑,這嚴重悖離了國際公認的死刑只能分配給所侵犯的權益的價值不低于生命權益價值的最嚴重的故意犯罪的死刑配置原則,這是明顯的逆歷史潮流而動,是遭國際社會唾棄和嚴厲譴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