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的區(qū)別
1、行為地點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發(fā)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讓人發(fā)現(xiàn)的地方,具有隱秘性;后行為的地點一般發(fā)生在賓館、歌廳、發(fā)廊等服務場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間的嫖宿、賣淫行為。
2、行為對象不同。前行為的對象為非賣淫幼女;后行為的對象則為賣淫幼女。賣淫幼女,是通過自己與異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獲取金錢、物質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趨動性。
3、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周歲即可;后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其罪,也就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前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強奸罪,但不能成為后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嫖宿幼女罪。
4、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為幼女的性自由權利及身心健康;后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行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圖,在幼女不同意賣淫時,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其賣淫,即為其提供性服務的,則同時觸犯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強奸罪,屬想象競合,對之應擇一重罪一般為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二、強奸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
司法實踐中看,強奸罪中“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在公共場所劫持并強奸婦女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手段殘酷的;
3、輪奸婦女尤其是輪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5、因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奸,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
強奸“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
對于強奸犯出于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shù)罪并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