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范圍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根據(jù)本法第94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人員。”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yè)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
檢察人員,主要是指檢察員或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他們的職責是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和出庭支持公訴等,根據(jù)和法律的規(guī)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案件判決、裁定的和監(jiān)獄、看守所、勞改等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審判人員,是指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工作人員。只有上述人員,才有可能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審j活動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如工會、黨委、司法行政等人員,一般也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偵查人員,即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其職權是搜集證據(jù),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并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
二、單位是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嗎
在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單位可以成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理由是:我國《刑法》第30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逼渲小皺C關”是指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有些徇私枉法行為是司法機關單位的行為,如“以罰代拘”、“以罰代刑”等等,有的就是單位規(guī)定的或者是單位領導集體決定的,并非司法工作人員個人的行為。這種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應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那么這個觀點能否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
(一)刑法第399條明確規(guī)定,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司法機關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的主體?!胺o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如果將司法機關作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顯然違背刑法“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則;
(二)司法機關“徇私”,似乎于理不通,追究司法機關的刑事責任也無法實現(xiàn)。至于司法機關在司法、執(zhí)法工作中出現(xiàn)的某些錯誤方法,如“以罰代拘”、“以罰代刑”等,只能靠政策法規(guī)來加以調整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