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罪怎么認定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區(qū)分二者的關鍵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 失但損失后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于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于政策不明確、業(yè)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 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愿違。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qū)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二、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qū)別
二者在侵犯的客體、危害后果和主體上是基本相同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一)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過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是危害行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職責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不作為;后者則主要表現(xiàn)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沒有限度 地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