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公訴階段,為了正確確定經(jīng)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進行全面審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具有訴訟意義的活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guī)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偵查活動與審查活動相分離并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審查起訴在公訴程序中是一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重視這一環(huán)節(jié),對審查起訴的內容、方法、時限等,都做了具體規(guī)定。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的基本任務有三點:
1、審查偵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偵查活動中的偏差和遺漏問題予以補救;
2、通過審查案件的事實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合理斟酌影響案件處理的各種因素,作出正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3、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為支持公訴做好準備。
審查起訴的案件來源有二:
1、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并移送提起公訴的案件;
2、由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偵查終結并移送起訴部門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案件。
審查起訴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審查起訴部門需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并作 出相應的決定。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辦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定、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是否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審查起訴的程序包括哪些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jù)材料,并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jù)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復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jù)。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jù)材料,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后,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后,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