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認定標準
1、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立罪與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為的“非法性”?!胺欠ㄐ浴狈譃閮煞N情形:一是行為人無權(quán)拘禁他人?但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為人有權(quán)拘禁他人?但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標準----“時間性”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時間的長短?一方面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另一方面也會涉及到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輕重。有的國家對非法拘禁罪規(guī)定了時間上的限制?或者是將一定的期限作為設(shè)立非法拘禁罪不同檔次法定刑的依據(jù)。
二、哪些行為會構(gòu)成非法拘禁
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于憤怒而對其關(guān)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再則,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guī)定: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