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主體
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準和未經國家批準從事出版、發(fā)行活動的單位。依本節(jié)第220條之規(guī)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復制發(fā)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所謂“著作鄰接權人”是指作品傳播者,如圖書、報刊、錄音、錄像制品出版者、藝術表演者等等;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guī),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二、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對象
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借以表現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圖書,是指作品經出版者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處理并排版、印刷、裝訂后予以發(fā)行的書刊出版物。錄音錄像制品,是指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制品或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指自己或請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術作品。如果侵犯的對象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