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可表現(xiàn)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同時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由兩者具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容易混淆。區(qū)分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
1、行為方式不同。綁架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傷害或殺死人質相威脅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
2、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綁架罪是先綁架人質,后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獲得財物的時間不可能在綁架行為實施以前,也不可能是當場取得財物;搶劫罪則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因此,實踐中我們只要抓住兩者的上述兩個不同的方面,是不難把兩者區(qū)別開來。
二、綁架既遂有哪些情形
綁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兩種情況。既遂的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后,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按照行為的意識去做,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實現(xiàn)。未遂的兩種情況:一是在著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未得逞,行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jīng)劫持了被綁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