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證言是否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法庭定案、判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guān)的情況的說明、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并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因為,有的證人證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現(xiàn)象而不是本質(zhì),如證人講那天晚上從被害人家逃出的兇手好像是張三,實際上兇手是像張三的另一個人;還有的證人出于種種原因,故意歪曲事實,作虛假的陳述證明。這些證人證言就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否則就可能會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縱了壞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jù)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jīng)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zhì)、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nèi)容與相關(guān)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應(yīng)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鑒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jīng)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對于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jīng)過調(diào)查,運用調(diào)查、詢問、技術(shù)鑒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jié)論等其他證據(jù),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證人證言對于法庭斷案有直接的影響,法庭應(yīng)當認真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打擊犯罪,做到既不放過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無罪的人。證人應(yīng)當如實作證,講明真實情況,法庭對于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證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被害人陳述的作用
由于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的特殊性,即他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與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為有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接觸,因此,被害人的陳述可以為案件的偵破提供線索,協(xié)助案件偵破,確認犯罪人,證實犯罪事實,在訴訟證明中,可以鑒別真?zhèn)?,排除矛盾,使案件的證據(jù)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同時,它對控訴犯罪,教育群眾,具有更為生動、具體、深刻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