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造信用卡詐騙怎么認定
私藏與持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規(guī)定私藏,說明立法者未將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為以犯罪論處。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持有是對特定物的管領和控制的狀態(tài),在本質上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無需將特定物品處于行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為人對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為條件,只要求行為人與物品之間存在支配與被支配、控制與被控制的事實狀態(tài)和關系即可。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為人將偽造的信用卡攜帶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于特定地點,也可以是將偽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處于自己支配的范圍之內。
在“持有”的具體內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為人僅是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無直接支配權的,僅為“持”;因無法滿足“有”的條件,不能構成本罪,可視情況構成窩藏贓物的犯罪。“運輸”是行為人對行為對象所進行的空間位置移動。既包括將偽造信用卡從國(境)外運入國(境)內,也包括在國(境)內所進行的移動。通過各種方法將信用卡由此地運往彼地的為運輸,此地與彼地不純粹是物理意義的空間距離和位移,而應根據(jù)人們的一般觀念,將一定的行政區(qū)域結合距離的遠近作判斷。持有、運輸?shù)男袨閷ο笫撬艘呀浲瓿蓚卧斓男庞每ɑ蛘邔⒂糜谒藢嵤﹤卧煨庞每ǚ缸锏目瞻仔庞每?。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均為數(shù)量犯,須達到“數(shù)量較大”的標準。
二、持他人信用卡詐騙怎么認定
非法持有數(shù)量較大的他人信用卡。按照信用卡的管理規(guī)定,信用卡限本人使用。此種行為方式中的他人信用卡一般為他人合法申領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況下,持有他人偽造的信用卡也可以成為此種行為方式的類型,表現(xiàn)為,行為人基于認識錯誤而持有了他人偽造的信用卡,且達到數(shù)量較大的標準,因行為人的持有行為不符合前列行為方式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觀要素,但基于行為人對他人信用卡屬明知,仍應認定屬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對非法性的判斷一般應通過對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數(shù)量、消費或者取現(xiàn)的額度、行為人與持卡人的關系等加以判斷,持有他人的信用卡須達到“數(shù)量較大”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