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
協助組織賣淫罪,一般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協助活動的行為,如幫助招募、運送人員、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協助組織賣淫罪中也有“情節(jié)嚴重”的法定刑設置,對于該情節(jié)的把握,目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標準不一。例如,有的法院在制定的司法性文件中將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三人次的情形作為“情節(jié)嚴重”的一個標準。該標準容易導致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多數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從而實質上不適當地提高被告人的刑罰,造成罪責刑不相適應或不均衡,損害司法公信力。
我們認為,在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時,也不能僅強調協助組織賣淫的次數和人數,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協助組織賣淫的作用大小,有無協助組織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有無協助組織患有嚴重性病的賣淫者賣淫,是否兼有多種協助組織行為,是否曾因協助組織賣淫受過行政處罰等。
二、組織賣淫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