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責任事故與自然事故的區(qū)分
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這種自然原因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為人對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客觀上沒有因果關系,主觀上沒有罪過,不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自然事故有兩種情形:
一是意外事件引起的自然事故,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沒有預見,在當時情況下也不可能預見。
二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事故,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已經(jīng)預見,在當時情況下不可避免。
我認為,在區(qū)分重大責任事故與自然事故的時候,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考察:
(一)是否存在違章行為,自然事故的引起往往與違章行為無關。在沒有違章行為的情況下可以排除重大責任事故。
(二)是否存在著主觀過失,自然事故的引起是超出人們的主觀意志的,屬于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在司法實踐上,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并非都屬于重大責任事故,只有在排除自然事故的情況下,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情況,才能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因此,重大責任事故與自然事故之區(qū)分,乃是罪與非罪之區(qū)分。
二、重大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的區(qū)分
技術事故是指因技術設備條件不良而發(fā)生的事故。技術事故由于是技術設備條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設備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術事故。因為設備是由人操作規(guī)程的,同樣也是由人護理的。如果設備出現(xiàn)障礙,操作者或者護理者應當發(fā)現(xiàn)而未能發(fā)現(xiàn),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只有在事故是由設備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的情況下發(fā)生,才能定為技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