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對象包括什么
刑事的適用對象: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2、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3、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5、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fā)覺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怎么進行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 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