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的范圍
審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設(shè)置、法官、審判組織和活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的范圍,主要是審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擬判處被告人死刑的;
2、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此外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后,獨任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委會處理。
二、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規(guī)定
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推遲審理活動。
刑訴法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司法解釋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情形:
1、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最高法院解釋165條)
2、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guān)規(guī)定當庭拒絕繼續(xù)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最高法院解釋16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