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一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1、法院管轄一審案件的范圍:我院受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等。
2、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條件:我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及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xù)和訴訟文書復印件的等,應當決定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3、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的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5)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對于下列刑事案件,法院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案件。
(2)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對于確屬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
5、被告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是:
(1)申請回避權。申請回避的情形為以下幾種: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辯護權。
(3)提出證人、證據(jù)的權利。
(4)最后陳述權。
(5)請求抗訴權。
(6)上訴權。
被告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應承擔的義務是: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如實陳述。
(4)如實舉證。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附帶民事訴訟調(diào)解書。
6、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期為: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7、法庭審判案件大體分為開庭、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8、一審刑事案件審限規(guī)定為:
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需延長審理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刑事法庭辯論的程序
法庭辯論程序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jīng)調(diào)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diào)查結(jié)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jù)、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diào)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zhì)、罪責輕重、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通過控辨雙方的辯論,將進一步揭示案情,明確如何適用法律,為案件的正確裁判奠定基矗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公訴人發(fā)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
4、辯護人辯護;
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