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監(jiān)督程序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審判監(jiān)督程序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并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開庭30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至遲開庭15日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開庭60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0日前通知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復制雙方提交新證據(jù)目錄及新證據(jù)復印件、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5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復制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jù)目錄及新證據(jù)復印件、照片等證據(jù)??剞q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jù)。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以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原裁決后,可以取保候審;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采取強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采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原裁決后,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二、刑事審判抗訴的主體
抗訴分為兩種:一是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即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二是再審程序的抗訴,即對生效裁判的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權。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抗訴權,并不等于上訴權,不必然引起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