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公訴多長期限內(nèi)宣判
法庭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不能沒有一個時間限制。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的期限作出了以下明確規(guī)定:
1、對于一般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對于下列公訴案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冉延長一個月,即至遲在兩個半月內(nèi)宣判: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法律規(guī)定對這四類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是考慮到這些案件比一般的公訴案件更復雜,其調(diào)查取證工作量大、難度大、花費時間較長,為切實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保證正確適用法律,應有一個較長的審理期限。
3、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后,如果認為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如果認為本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對于改變管轄以后的審理期限如何計算呢?法律規(guī)定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這是為了保證新管轄的人民法院有足夠的時間審理案件。如果改變管轄的案件是屬于第一種情況的一般公訴案件,應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一個半月內(nèi)宣判;如果改變管轄的案件是屬于第二種情況的特殊案件,應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兩個半月內(nèi)宣判。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后,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審理期限從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如果是屬于第一種情況的一般公訴案件,應當在一個半月內(nèi)宣判;如果是屬于第二種情況的特殊案件,應當在兩個半月內(nèi)宣判。
以上四種情況是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的最長期限,人民法院在辦案工作中應當提高工作效率和辦案質(zhì)量,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盡量縮短辦案期限。
二、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如何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認為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實行全面審理,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證據(jù)之間有無矛盾,有無遺漏罪行和犯罪分子;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定罪量刑是否適當;
3、偵查、起訴和第一審程序中有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是否違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是否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審判組織的組成是否合法?;蛘哂衅渌`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
4、上訴、抗訴是否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實和證據(jù);
5、被告人有無翻供,翻供的情況及原因;
6、辯護人的意見應否采納;
7、一審合議庭或?qū)徟形瘑T會討論的意見;
8、其他與第一審判決、裁定是否正確有關的情況。例如,被告人犯盜竊罪和傷害罪,被告人對人民法院認定的盜竊罪不服提出上訴,而對認定的傷害罪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要對一審認定盜竊罪進行審查,而且也要對被告人的傷害罪進行全面審查。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要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判決部分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判決部分也要進行全面審查。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死亡的,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對其宣告終止審理。對其同案的被告人,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作出二審判決或者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審理,針對案件不同情況,應當分別作出以下三種處理結果: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例如,有的判決對是否有犯罪事實、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等的認定沒有錯誤,適用的法律符合刑法有關規(guī)定,對犯罪分子決定的刑罰得當,不畸輕或畸重。第二審人民法院就應當作出維持原判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模瑧敻呐?。對這種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nèi)容。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所謂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主要是指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實沒有全部查清,證據(jù)不夠充分或者遺漏了犯罪事實,原審人民法院收集的證據(jù)未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等。在上述情況下二審人民法院既可以自己查清事實,直接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按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上訴人和人民檢察院對其判決、裁定仍可提出上訴或者抗訴。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和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nèi),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