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的界限
認定受賄罪時,應正確區(qū)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
2、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后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二、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3、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4、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