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和拘役的區(qū)別有哪些
拘役: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jiān)管場所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二)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三)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所謂就近執(zhí)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qū)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zhí)行。
與其他刑罰的并罰如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zhí)行刑罰,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zhí)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二、管制刑罰的特點是什么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監(jiān)督的一種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輕的刑罰。管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雖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勞動生產、工作和其他活動要受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社會的監(jiān)督。
(二)管制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決定或執(zhí)行管制。非法管制他人是一種犯罪行為。
(三)管制適用于罪行較輕,可不予關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剝奪自由的刑罰,但又需要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給予一定懲罰的,可以判處管制。
(四)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脫離自己的勞動崗位或工作單位,除了必須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外,在行動上仍然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