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zhí)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一)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執(zhí)行逮捕的人員對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二)公安機關在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三)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逮捕時,首先必須要有逮捕證。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決定逮捕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決定書以后,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逮捕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二、逮捕錯誤應如何補救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報送的備案材料應當進行審查,發(fā)現錯誤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將審查意見通知報送備案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向偵查機關或者本院偵查部門了解有關情況,并在七日以內審查完畢。
審查逮捕部門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意見,經檢察長批準后,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經審查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