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構成假冒專利罪嗎
可以構成。假冒專利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通常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專利權人,但也可以是專利權人,例如,有的行為人以自己的實用新型專利假冒他人的發(fā)明專利,以自己市場知名度或美譽度低的專利產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譽度高的專利產品。
二、假冒專利與專利侵權怎么區(qū)分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的界線是分明的?!缎谭ā匪?guī)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僅涵蓋“專利侵權行為”,而且主要是指“專利侵權行為”,這是因為較之于《專利法》所規(guī)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來說,“專利侵權行為”與專利權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規(guī)范。筆者認為,這位學者顯然是把個人的學術觀點視為“立法者的本意”,其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在我國,立法者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而不是指參與立法工作的個人。既然《刑法》和《專利法》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不能人為地將《刑法》所規(guī)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法》所規(guī)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割裂開來。由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并未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具體含義作規(guī)定,因此,對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當并且只能根據(jù)該行為在《專利法》中的固有含義予以解釋,換句話說,就是要運用系統(tǒng)解釋方法,著眼于《刑法》與《專利法》的聯(lián)系來解釋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既然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那么,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商標的基本作用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專利的基本作用是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這種不同的作用決定了假冒注冊商標以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為前提,而假冒專利的行為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專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