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復核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對于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guān)、辯護人的意見等內(nèi)容;
二是對于一審判處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guān)提出抗訴,并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guān)、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復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別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quán),同時也便于檢察機關(guān)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jiān)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 3名以上單數(shù)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可以經(jīng)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二、死刑復核程序如何進行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quán)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