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二、哪些情況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為這樣的案件審理時被告不到庭,就無法知道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是否基本一致,無法知道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有無原則分歧,所以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 已經(jīng)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三, 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為凡是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都不可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不可能具備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