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意見》的下發(fā)是在近年來實行抗辯式庭審方式改革基礎上的又一次深化,對于完善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嚴格控制簡易程序的使用范圍,防止任意擴大。刑訴法第174規(guī)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是原則規(guī)定,但并非均要適用簡易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對有爭議或把握不準的案件,應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恚駝t,濫用簡易程序,則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影響案件的質(zhì)量。
對以下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二)對主要證據(jù)有疑問的,因公訴人未出庭無法質(zhì)證的;
(三)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四)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那樾巍?/p>
二、哪些情形要變更審理程序
刑訴法第179條和《意見》第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中止審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種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四)事實不清或證據(jù)不足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那樾巍?/p>
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內(nèi)將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nèi)按照普通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關材料。而不應在不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頃r,就臨時拉二個人組庭,未重新開庭就評議甚至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