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和上訴有哪些區(qū)別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才能開始審判監(jiān)督程序。其次,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訴則不相同,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申訴和上訴還有以下的區(qū)別:
1、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
2、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及及近親屬。
3、受理的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對于申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了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刑罰執(zhí)行完畢2年內;而對于上訴法律規(guī)定了期限。
5、后果不同申訴只是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而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導致一審判決、裁定不能生效,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仍然不服的按申訴處理,對當事人申訴的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后當事人仍堅持申訴,沒有新的證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刑事申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應從立法上賦予刑事申訴以訴訟法律性質,使申訴審查與再審審理成為相互連接的再審程序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根據管轄的分工,在收到刑事申訴狀后,審查申訴是否具備申訴理由;第二階段,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申訴后,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的規(guī)定,提起再審或抗訴并進行再審審理。根據申訴法制建設的必然趨勢,立法者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guī)定》的基礎上,建立一套比較完備的處理刑事申訴的訴訟程序、這套程序制度應包括以下諸環(huán)節(jié):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稌盒幸?guī)定》的第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fā)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后,如果發(fā)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后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后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于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