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稅罪與拒交稅款的界限
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為的界限。兩者區(qū)分的關鍵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苟愖锸遣扇”┝?、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并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xiàn)為無視稅收法規(guī),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采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fā)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對于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guī)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規(guī)定,抗稅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應繳的稅款,并處以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兩者的界限在于情節(jié)是否輕微。犯罪情節(jié)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稅款數(shù)額大小及抗稅次數(shù)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為、未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shù)額小且是偶爾為之的,可認為屬于情節(jié)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二、抗稅罪與錯征稅款的界限
抗稅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征稅款的界限。錯征稅款是因稅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征稅對象、征稅項目和應稅數(shù)額等錯誤征稅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征卻多征以及重復征收等。
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征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