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主體有哪些義務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 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復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申訴,不得 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并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委托他人申訴的要有委托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zhí)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二、申訴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jié)在認定上發(fā)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fā)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jié)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情節(jié)。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jié)在認定上發(fā)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xiàn)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xiàn)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zhí)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污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