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不加刑的適用范圍
目前,各國刑事訴訟法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般包括以下幾點:
(一)由被告人獨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提起,或者檢察官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實行兩審終審制的,是指第二審。實行三審終審制的,包括第二審和第三審;
(三)經(jīng)第二審或第三審審理,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四)未上訴的共同被告人。
二、上訴不加刑的注意事項
(一)對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屬于刑罰性質的其他措施。如聯(lián)邦德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這種規(guī)定(指上訴不加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醫(yī)療處所或者護理處所,或者治療酒醉處所或者服麻藥中毒處所?!庇秩绮环恋K增加被告人訴訟費用的負擔等。
(二)在不加重原判決刑罰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可以重新認定罪名、適用較重的罰條。據(jù)日本判例規(guī)定,控訴審法院可以認定比原判決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改定罪名。例如,一審法院以竊盜罪宣告被告人2年徒刑(日本刑法第235條規(guī)定,犯竊盜罪,處10年以下懲役),控訴審法院可以改定為強盜罪,但不能以強盜罪的法定刑處刑(日本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犯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懲役),只能維持2年徒刑而不得加重刑罰。
(三)經(jīng)上訴審法院審理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第一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證明有新的犯罪事實時,可以加重刑罰。如蘇俄刑事訴訟法典規(guī)定:在撤銷刑事判決后對案件重新偵查。已經(jīng)判明足以證明刑事被告人實施較重犯罪行為的情況時,第一審法院才能在重新審理案件時加重刑罰或者適用規(guī)定較重的犯罪的法律。
(四)部分案件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如英國對治安法院審判的上訴案件。據(jù)英國1971年法院法規(guī)定,刑事法院在審理不服治安法院的上訴案件時,可以行使治安法院的權力。這就是說,刑事法院有權重新作出判決,給予任何懲罰,不論是否重于或輕于治安法院所給予的懲罰,但必須是下級法院有權給予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