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二審的原則有哪些
(一)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
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于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二、刑事二審的功能有哪些
(一)刑事二審程序的基本功能——權利救濟功能
權利救濟包括對實體權利的救濟和對程序權利的救濟。對實體權利的救濟主要是通過糾正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刑法適用方面的錯誤,來實現(xiàn)對刑事責任的公正評價。對于被告人來說,一審錯誤地認定其實施了犯罪行為,錯誤地認定了對其不利的情節(jié),以及應當認定卻沒有認定對其有利的情節(jié),都是對其實體權利的侵犯;此外,在罪名認定和刑罰裁量方面錯誤地適用了刑法條文,對被告人判處了過重的刑罰,也同樣是對其實體權利的侵犯。而對于公訴機關來說,其依法享有求刑權,因而,一審判決無論將有罪認定為無罪,還是將重罪認定為輕罪,都可能構成對其權力的侵犯。在上述情況下,被告人和公訴機關都應當被賦予通過二審程序尋求救濟的機會,以消除一審判決的不公正。對程序權利的救濟主要是通過審查和發(fā)現(xiàn)一審在訴訟程序上的違法,將案件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二審程序的主要設立目的就在于為一審被告人提供救濟。除法定例外情形外,被告人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上訴權是世界各國賦予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國際公約規(guī)定“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復審?!贝送?,為公訴機關提供救濟也是二審程序的設立目的之一。在控審分離的原則支配下,一審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認定,對此,公訴機關有權通過二審程序表達意見,要求二審法院糾正一審在實體上和程序上的錯誤。所以,權利救濟功能是我國刑事二審程序的基本功能。
(二)刑事二審程序的附屬功能——裁判過濾功能
刑事二審程序的裁判過濾功能主要是通過對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訴訟程序進行審查來實現(xiàn)的,其審查依據(jù)應當是一審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二審法院的庭前審查職責。該法第187條要求二審法院在開庭審理前以“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方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查,并規(guī)定“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p>
我國的二審裁判并不是脫離一審判決而產(chǎn)生的,二審裁判建立在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并且,除發(fā)回重審外,二審法院應當在終局裁判文書中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或者變更。所以,二審法院應當對一審判決的全部內(nèi)容予以審查和把關,以防二審裁判中所確認的一審判決內(nèi)容存在重大瑕疵,確保司法裁判的權威性??梢姡鋵彶榉秶鷳斒且粚徟袥Q文書所記載的內(nèi)容為限,而是否屬于上訴或抗訴范圍在所不論。這種對一審判決的過濾原本不是刑事二審程序設立的目的,而是由我國現(xiàn)行的裁判生成機制所決定的。所以,裁判過濾功能是我國刑事二審程序的附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