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犯罪的本質是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侵害,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主要通過犯罪客體反映出來。理論上通常認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然而犯罪本質總是隱藏在犯罪現(xiàn)象之后的東西,它需要我們通過犯罪行為的具體特征來揭示。
二、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能構成這個罪。
2、行為人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并且有以下三種行為之一的才能構成本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的,也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是指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走私等等。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要求數(shù)額較大,也不論挪用時間長短,原則上都可構成本罪。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進行經商辦企業(yè)、投資股市、放貸等經營性活動?!皵?shù)額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規(guī)定,應由司法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對這種情況,無論挪用時間長短,原則上也可以定罪。
(3)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的,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種挪用主要指用于個人生活,如挪用公款蓋私房、買車等,在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fā)現(xiàn)前未還的。如果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后在案發(fā)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3、行為人具有暫時挪用的故意,即準備以后歸還,不打算永久占有。這是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根本區(qū)別。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對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主觀上想還而還不了的。如果在主觀上就想非法占有挪用款,即構成貪污罪,應當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