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金刑罰適用于那些情形
罰金,是我國刑法附加刑之一,屬財產刑。他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判處罰金有兩種情形:
(一)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
(二)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采用單處罰金和并處罰金兩種方式之一。
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罪犯。對犯罪分子并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jié)嚴重、必須要判處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時判處罰金。對犯罪分子判處罰的金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guī)定,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具體金額。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依判決書確定的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應當強制繳納,如若不能全部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罪犯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隨時追繳。被判處罰金,只有發(fā)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交了罰金是否可以輕判
罰金是主要適用于貪利型犯罪的附加刑,是刑罰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適用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貪利不成反而蝕財,從而有效震懾犯罪。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對于應當并處罰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態(tài)度好,且判處的罰金數(shù)量較大,自由刑可適當從輕,或考慮宣告緩刑,這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因為罰金刑也是刑罰。”
因此,如果認罪態(tài)度好,又積極先期繳納罰金,法院在量刑時是會酌情從輕判處的。當然,為了避免“以錢贖刑”的弊端,法院會綜合考慮自由刑與罰金刑的關系,不可能交了錢就無原則地減免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