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有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下列權利:
(一)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廣泛的民事和人身自由的權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條件,刑法中對犯罪分子采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不僅僅是對其犯罪行為的一種處罰,還是為防止其濫用政治權利實施犯罪活動的一種措施。
二、剝奪政治權利如何執(zhí)行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和使用方法也不能適應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不全面,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的內容主要是從政治方面考慮的,因而,所剝奪權利的內容主要是政治方面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利用一定的資格進行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越來越多,因此,應該擴大剝奪權利的內容。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刑使用的方法也存在缺陷。因為,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有多項,一經判決,即全部剝奪,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和針對性。有些被剝奪的內容和資格可能跟犯罪性質毫無關系,也即罪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罪犯所具有的這些資格無關,這就可能造成剝奪這些權利成為不必要,與預防重新犯罪也可能沒有直接的關系。
執(zhí)行過程中的問題。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是依靠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方式來進行的,監(jiān)督、教育改造是由群眾監(jiān)督考察小組具體負責,這一執(zhí)行方法,在改革開放以前是有效的,在社會人員大流動的今天,就存在許多不適宜的問題。
首先,群眾監(jiān)督考察小組難以真正建立起來,有的地方即使真正建立了這樣的小組,也難以正常開展工作。
其次,被獨立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為了生計或其他原因經常外出,不知下落,目前,這種監(jiān)督考察方式根本無法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在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不知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去向,有時甚至執(zhí)行期滿要宣布恢復政治權利時,連人都找不到。